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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提供保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海南省直辖商标转让公司手机号多少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比如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异议的理由
①理由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将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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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之外的类别申请商标注册的。
异议的后果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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